宁医发〔2024〕9号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市医保局各相关处室、单位,各医保分局,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和民政局、财政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5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医学影像、病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1)。
二、修订、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2)。
三、按照与三类、二类医院比价合理的原则,调整一类医疗机构项目价格。
四、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高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参照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低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按实际价格执行。
五、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做好医保对接工作。
六、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落地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综合监管。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及相关项目价格调整工作,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调整部分医学影像、病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 修订、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24年1月30日
宁医发〔2024〕9号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pdf